(一)组织实施国家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市直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市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5、市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承担审计署授权的国家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
(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负责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必要时,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直接审计和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
(九)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市、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组织对市重点国有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十一)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全市审计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二)承办市政府、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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